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1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34397號、115年度偵字第36627號、115年度偵字第36639號、115年度偵字第36693號、115年度偵字第37457號、115年度偵字第37467號、115年度偵字第37631號、115年度偵字第37671號、115年度偵字第37833號、115年度偵字第38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追加起訴書。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05號被告A13所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5年8月21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21日中檢原致115偵34397字第115911697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惟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05號案件,業於11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8月31日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審理筆錄可參,是檢察官於該案被告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違反起訴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4397號115年度偵字第36627號115年度偵字第36639號115年度偵字第36693號115年度偵字第37457號115年度偵字第37467號
115年度偵字第37631號115年度偵字第37671號115年度偵字第37833號115年度偵字第38153號被 告 A13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3118、27356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乾股」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05號案件審理中)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13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全村的希望」、「成大器2.0」、「白飯魚」、「Tom2.0」、「honi」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涉犯參與組織罪嫌部分,已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並擔任「取款車手」,負責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存匯入帳戶之款項,再上繳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並約定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5%為報酬。A1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無卡提款序號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或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再由A13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以無卡提領之方式,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復由A13依照「Tom
2.0」或「honi」之指示,將所提領之詐欺款項攜至指定之地點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或自存至指定之帳戶,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5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A07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A08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A
09、A10、A12、李伯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1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自115年4月間某日起,加入「Tom2.0」等人組成之詐欺車手集團,擔任無卡提款之提款車手,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5%為報酬,並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後上繳。 2 1.證人即被害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A03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卡提款紀錄截圖、被害人A03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被害人A03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4397卷】 證明被害人A03受騙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3 1.證人即被害人A04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A04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無卡提款紀錄截圖、被害人A0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被害人A04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6627卷】 證明被害人A04受騙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4 1.證人即告訴人A05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5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無卡提款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告訴人A05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05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6639卷】 證明告訴人A05受騙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5 1.證人即被害人A06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165反詐騙平臺系統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A06名下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卡提款紀錄截圖、被害人A0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被害人A06所申辦之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6693卷】 證明被害人A06受騙提供其名下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6 1.證人即告訴人A07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7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卡提款紀錄截圖、告訴人A07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07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7457卷】 證明告訴人A07受騙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7 1.證人即告訴人A08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8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卡提款紀錄截圖、告訴人A0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08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7467卷】 證明告訴人A08受騙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8 1.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9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無卡提款紀錄截圖、告訴人A0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09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7631卷】 證明告訴人A09受騙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9 1.證人即告訴人A10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10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無卡提款紀錄截圖、台灣pay收款碼截圖、告訴人A10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10所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7671卷】 證明告訴人A10受騙提供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10 1.證人即告訴人A12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A12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卡提款紀錄截圖、告訴人A12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12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7833卷】 證明告訴人A12受騙提供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11 1.證人即告訴人A11於警詢中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11名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無卡提款紀錄截圖、告訴人A11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等 3.告訴人A11所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15偵38153卷】 證明告訴人A11受騙提供其名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及密碼之經過。
二、核被告A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之10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所示之10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所示之10次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以被害人之人數,分論併罰。
三、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另本案就附表所示之詐欺金額共計新臺幣24萬2,035元,雖非被告實際保有,然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針對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四、具體求刑: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造成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且被告迄未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建請就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五、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118、27356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乾股)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0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之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案與該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宜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之 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第 1 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 2 項規定。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卷證出處 1 A03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5日,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與A03聯繫,佯為贈送偶像應援物之網友,並向A03佯稱:以賣貨便交易,嗣訂單上鎖,需依指示完成實名驗證等語,致使A03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3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4月25日16時32分許 ②115年4月25日16時33分許 ①1萬9,005元 ②1萬1,005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臺中皇冠店ATM 115年度偵字第34397號 2 A04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13日11時許,以通訊軟體Threads向A04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因交易失敗須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04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4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13日14時24分許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ATM 115年度偵字第36627號 3 A0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19日,以通訊軟體Threads向A05佯稱抽中蘋果手機,因認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使A05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5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4月19日13時24分許 ②115年4月19日13時25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雙十路郵局ATM 115年度偵字第36639號 4 A06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1日0時37分許,以通訊軟體臉書向A06佯稱販售閒置家電,須完成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06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6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21日13時6分許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ATM 115年度偵字第36693號 5 A0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6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向A07佯稱欲販賣桃子,需依指示完成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07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7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4月26日16時16分許 ②115年4月26日16時18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臺中市○區○○○道0段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臺中火車頭店ATM 115年度偵字第37457號 6 A0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1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向A08佯稱欲販賣Switch 2,需依指示完成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08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8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21日23時3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台麗門市ATM 115年度偵字第37467號 7 A0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0日17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向A09佯稱欲販賣水果,需依指示完成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09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09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4月20日20時9分許 ②115年4月20日20時11分許 ①1萬1,000元 ②1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台新商業銀行市府分行ATM 115年度偵字第37631號 8 A10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7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向A10佯稱提供代購衣服服務,需依指示完成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10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10所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27日16時16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公益分行ATM 115年度偵字第37671號 9 A1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16日,以社群軟體Threads向A12佯稱贈送媽祖結緣品,需依指示完成實名認證等語,致使A12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12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16日18時13分許 1萬2,005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華門市ATM 115年度偵字第37833號 10 A1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15日21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向A11佯稱販售偶像周邊,因帳戶遭封鎖,須依指示操作網銀等語,致使A11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辦右列帳戶之無卡提款序號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A11所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4月15日22時24分許 ②115年4月15日22時2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澤康門市ATM 115年度偵字第38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