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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7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7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宥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478號、第59220號,115年度偵字第1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訴關於告訴人唐家語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宥諭於民國114年8月中旬某日間起,加入Telegram軟體暱稱「阿水」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邱宥諭以提領金額之1%為報酬,擔任該組織之「提款車手」工作,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邱宥諭即自該時起,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唐家語,致唐家語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該等帳戶申辦人另由警偵辦)。邱宥諭即接受「阿水」之指示,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邱宥諭),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嗣轉交與本案犯罪組織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分別明定。經查,公訴意旨所載告訴人唐家語被詐相關犯罪事實(如附表二,經核卷內資料,與本案為同一被害人),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44號、第673號起訴在案,有該份起訴書附卷可參,且該案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日期為民國115年2月10日(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27號),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案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5年2月12日,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堪認本案乃繫屬在後之案件。準此,本案有同一案件於不同法院重複起訴之違誤,爰依上述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3 唐家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6日17時23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不詳暱稱,向告訴人唐家語佯稱可贈送偶像CD,然需先支付運費,後因未經賣貨便實名認證,需再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完成實名認證帳戶云云,致告訴人唐家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8月27日 2時4分許 2萬9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由警偵辦) ⑴114年8月27日2時10分許 ⑵114年8月27日2時10分許 ⑴9005元 ⑵2萬5元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附表二犯罪事實 邱宥諭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前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小楓」、「成彥」、「貓頭鷹」、「豬肉」、「飛天虎」等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六六六」(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6438號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由邱宥諭擔任該組織之「提款車手」工作,負責持被害人之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邱宥諭即自該時起,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唐家語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邱宥諭即接受「六六六」群組中暱稱「貓頭鷹」之人之指示,持附表所示之帳戶金融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轉交予本案犯罪組織之「豬肉」、「飛天虎」,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點 6 唐家語(提告)【115年度偵字第144號】 114年8月26日17時23分許 詐稱:伊有周杰倫CD可資贈送,但須以7-11賣貨便交易等語,後由假客服人員「羅專員」稱要進行解鎖,致唐家語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7日0時59分 29,986 王道銀行帳號 &ZZZZ;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政諭) 邱宥諭 114年8月27日1時3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草屯上林店」 114年8月27日1時4分 20,000 114年8月27日1時16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7-ELEVEN 敦煌門市」 114年8月27日1時17分 19,000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