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訴字第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棠柔選任辯護人 趙彥榕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551號、第6274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內容,對照判決理由,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表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附表編號1主文欄 楊棠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IPhone16e手機壹支沒收。 楊棠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新臺幣參仟元及IPhone16e手機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