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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7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7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昌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0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昌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調解筆錄之記載,於民國115年5月31日前給付施家豐新臺幣拾萬元;另給付施家豐新臺幣拾捌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5年6月起,於每月末日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昌平為成年人,依其等之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應知悉金融帳戶具高度個人專屬性,用以表彰個人之財產及信用,倘任意交付他人使用,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作為收受、轉匯、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進而產生遮斷資金實際去向,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為獲取高額報酬,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G認識身分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ky美」、「慧琪『經理』」之人,並Line傳送其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其等使用,約定每周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

嗣「慧琪『經理』」、「Lucky美」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款項之真實流向。陳昌平提供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因而獲得1萬1,000元報酬。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昌平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賴永裕、李昭東、鄧翔齡、張德仁、施家豐、莊博凱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告訴人賴永裕之報案資料:

⑴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⑵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⑶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㈤告訴人李昭東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⑵詐騙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

⑶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㈥告訴人鄧翔齡之報案資料:

⑴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含匯款交易紀錄)。

㈦告訴人張德仁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㈧告訴人施家豐之報案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㈨告訴人莊博凱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⑶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㈩被告與LINE暱稱「慧琪『經理』」、「Lucky美」之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昌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係以單一提供本案土地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正犯

詐取財物及遂行洗錢犯行,侵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所得11,000元,已自動給付給告訴人鄧翔齡,應認符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要件,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有上開2種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本案土地銀行

帳戶資料,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用以收取詐騙款項,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檢警難以追緝,行為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未與附表一所示之全部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但已與其中之鄧翔齡、張德仁、施家豐調解成立;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附表一所示之各告訴人損失金額及合計之總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其餘告訴人因未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是被告既知彌補過錯,顯見其已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使被告按時履行賠償給付,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本院調解筆錄之記載,於115年5月31日前給付告訴人施家豐10萬元;另給付告訴人施家豐18萬元,給付方式自115年6月起,於每月末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若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自承獲有11,000元之報酬,核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鄧翔齡、張德仁、施家豐成立調解,給付之金額高得被告之犯罪所得,實質上已將犯罪所得返還部分告訴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自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蔡欣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賴永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志得營業員」向賴永裕佯稱:公司有股票賺錢可以投資云云,致賴永裕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嗣因警方通知為被害人,始驚覺受騙。 114年4月18日 上午10時22分許 43萬9,450元 2 李昭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中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廖喬如」邀請李昭東加入「光華投 資(每天進步一點點)」群組,佯稱:申請「光華投資」網站帳號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昭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嗣因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4年4月18日 上午10時49分許 90萬元 3 鄧翔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某時許,透過影音平台抖音張貼投資廣告,並以LINE暱稱「葉思敏」向鄧翔齡佯稱:加入「C-06幸福方舟、E-諾亞方舟11」群組,到「立陽投資顧問」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鄧翔齡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嗣因無法出金,始驚覺受騙。 1、114年4月21日 上午8時41分許 2、114年4月21日 上午8時42分許 1、10萬元 2、10萬元 4 張德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以暱稱「蔡曉雯」認識張德仁,佯稱:透過LINE「增懋營業員」購買推薦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德仁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嗣因警方通知為被害人,始驚覺受騙。 114年4月22日 下午12時26分許 12萬元 5 施家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9日某時許,透過臉書張貼投資廣告,並以LINE暱稱「林佳瑩」、「林艷彤」認識施家豐,佯稱:加入瑞商投資及福瑞投資網站註冊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施家豐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嗣因警方通知為被害人,始驚覺受騙。 114年4月22日 下午2時31分許 33萬6120元 6 莊博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8日10時2分許,透過臉書以暱稱「馮曉慧」認識莊博凱,佯稱:註冊夜色網站帳號、加入會員,就能跟女生約會云云,致莊博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嗣因對方多次要求匯款而察覺有異而報警。 114年4月23日 下午1時15分許 32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