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9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詩貽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慧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51號被告曾詩貽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詩貽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32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承審股別:庚股),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上開案件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表示希望本案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雄院國刑瞻114審訴303字第1159009603號函文表示同意將本案移由合併審理,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函文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