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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9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AO QUOC MINH(越南籍,高國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0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追加起訴書。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90號被告CAO QUOC MINH所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5年3月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3日中檢介柏114偵60994字第1159027044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惟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90號案件,業於115年2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3月19日判決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是檢察官於該案被告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違反起訴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0994號被 告 CAO QUOC MINH

(越南籍、中文名:高國明)男 22歲(民國92【西元2003】年

5月5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龜

山區興華五路59號4樓之7(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 押中)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4310號等起訴之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90號案件審理中,乾股),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AO QUOC MINH(中文名:高國明)於民國114年7月間,加入由Telegram暱稱「kcv」、「DUNG」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4431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追加起訴範圍),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高國明與該詐欺集團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一般洗錢及持以提款之金融卡來源不明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及附表二所示之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之匯款人均未提出告訴)。再由高國明依「kcv」、「DUNG」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並再轉交「kcv」、「DUNG」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一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國明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員警職務報告、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嫌。

被告與「kcv」、「DUNG」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可資參照)。

是被告針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及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之行為,因各告訴人受騙而交付財物及不同匯款人匯款之基礎事實有別,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楊詠樂 於114年7月10日,假冒商家向楊詠樂佯稱可下單投資代銷事業云云。 114年7月19日14時17分許 3萬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王國慶 向王國慶佯稱匯款在指定網站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4年7月18日11時17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18日11時19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7月18日11時50分許 3萬元 114年7月19日14時51分許 2萬5000元 114年7月22日11時17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游子逸 於114年7月9日,以交友為由搭訕游子逸,進而佯稱在指定線上遊戲網站匯款遊玩可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0日14時52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吳承憲 於114年7月11日,以交友為由搭訕吳承憲,進而佯稱在指定遊戲網站儲值遊玩可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0日17時31分許 4萬6705元 5 徐柏憲 以交友為由搭訕徐柏憲,進而佯稱完成指定任務即可開通見面約會功能云云。 114年7月21日13時許 45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1日15時47分許 1萬元 6 杜宇翔 於114年7月15日,以交友為由向杜宇翔佯稱需儲值特定金額參加活動方能開通見面卡功能云云。 114年7月21日13時37分許 4500元 114年7月21日15時45分許 1萬6000元 114年7月21日17時37分許 2萬8800元 7 高沛 於114年7月間,以交友為由搭訕高沛,進而佯稱在指定網站匯款操作投資可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1日19時7分許 3萬元 8 張欽賢 於114年6月25日,以交友為由向張欽賢佯稱約會前須匯款儲值見面卡云云。 114年7月22日10時45分許 4500元 9 李虹儒 於114年7月22日,向李虹儒佯稱投資寵物商場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7月22日13時34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4時6分許 5萬元 10 楊貽恩 於114年7月13日,向楊貽恩佯稱匯款買賣特定商品可賺取差價云云。 114年7月22日12時5分許 1萬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張韻雅 於114年7月18日,向張韻雅佯稱在指定網站買賣商品可投資獲利云云。 114年7月22日13時59分許 2萬5000元 12 蔡佩玲 於114年6月21日,向蔡佩玲佯稱匯款參加代銷活動可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2日14時29分許 1萬5000元 13 趙梓心 於114年7月間,向趙梓心佯稱參加代銷事業須先匯款提出財力證明云云。 114年7月22日14時30分許 1萬5000元 14 洪宥恩 於114年7月間,向洪宥恩佯稱可匯款投資代銷事業云云。 114年7月22日15時43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5時43分許 1萬4200元 15 陳扶林 於114年7月7日,向陳扶林佯稱匯款批發特定商品後轉賣可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2日15時44分許 2萬4000元 16 李晶晶 於114年7月20日,向李晶晶佯稱匯款下單特定商品可轉賣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2日17時17分許 1萬200元 17 陳旻渝 於114年7月9日向陳旻渝佯稱匯款下單特定商品可轉賣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7月21日14時55分許 3萬9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編號 匯款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容甄 114年7月19日14時55分許 2萬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惠娟 114年7月20日14時55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章成 114年7月21日14時27分許 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范庭東 114年7月21日15時35分許 200元 5 吳宥霆 114年7月22日10時44分許 3萬元 114年7月22日10時46分許 2萬6000元 6 謝德英 114年7月21日19時2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陽沛婕 114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 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柏蒼 114年7月22日19時20分許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9時22分許 5萬元附表三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5時9分至15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2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0日15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中科店 2萬元 1萬元 3 114年7月20日18時19分至18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2萬元 2萬元 7000元 4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0日15時22分、15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3萬元 2萬元 5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1日15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清泉店 1萬9000元 6 114年7月21日16時9分、16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OK超商大雅文化店 2萬元 5000元 7 114年7月21日18時16分、18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2萬元 9000元 8 114年7月21日19時45分許 2萬元 1萬元 9 114年7月22日1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6萬元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1日15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縣環雅店 3萬9000元 11 114年7月21日19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雅月祥店 5萬元 12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2時、12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清泉店 2萬元 1萬元 13 114年7月22日13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1萬5000元 14 114年7月22日14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亞旺門市 2萬元 2萬元 15 114年7月22日14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大雅和平店 1萬5000元 1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3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清泉崗郵局 5萬元 17 114年7月22日14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大雅郵局 4萬9000元 18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6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2萬元 19 114年7月22日16時14分、16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3萬元 3萬元 20 114年7月22日16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8000元 21 114年7月22日19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大雅和平店 1萬2000元 22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20時26分至20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3 114年7月22日20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雅月祥店 2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