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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4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31號原 告 黃煒婷被 告 黃信祐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8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賴珮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在案,故不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