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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6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653號原 告 何侑軒被 告 陳晟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4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黃凡瑄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