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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7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726號原 告 陳諺錡被 告 黃書琳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3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已具狀向被告就其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36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60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復於115年9月23日就上開被告同一被訴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重複起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