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林晉佑被 告 孔德琳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審金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