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2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276號原 告 吳永暉被 告 謝謹璘

(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8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其死亡而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