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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原 告 陳彥彰被 告 曾偉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田雅心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