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69號原 告 閻仲玲被 告 李文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盈睿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