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74號原 告 莊淑貞被 告 陳名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