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54號原 告 蔣承宏被 告 VI HOANG PHUONG(越南籍,韋黃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