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620號原 告 張舒閔被 告 張舒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5年度審易字第5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