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18號原 告 劉家馨被 告 高士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間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詐欺犯行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後,擔任面交取款車手,負責與被害人面交詐欺款項之工作,並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18日起,使用LINE暱稱「呂小珊」、「佰匯客服065」誘騙原告在「佰匯e指賺」網站上操作投資,並向原告佯稱:可面交現金儲值投資款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與「佰匯客服065」相約於113年5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面交新臺幣(下同)40萬元。被告即依指示,先行列印偽蓋有「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涂旭平」、「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訖章」、「張銘清」等印章之收據1張,再依約於113年5月8日11時50分許,前往上址,向原告收取40萬元後,於前揭偽造收據上簽立「張銘清」署名1枚並交予原告收執而行使之,表彰「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原告之投資款,被告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轉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被告共同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共計4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請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共同詐欺之故意,與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以前開方式對其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款項,致受有共計40萬元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7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屬有據,堪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40萬元,應屬有據。㈢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3月2日(見附民卷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而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命被告所給付之金錢,既未逾50萬元,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亦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