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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勝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銘鈞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姍律師陳建夫律師被 告 廖昌毅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