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973號原 告 林均翰被 告 吳政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品惠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