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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竣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竣緯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度金簡字第三四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竣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緩刑2年,並於113年3月1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即113年8月5日故意再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豐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4年12月3日確定。經核受刑人前後2案均屬詐欺犯罪且犯罪時間相近,足認緩刑對其難收矯正之效,故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住所地係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程序上尚無不合。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之2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而應逕予撤銷緩刑有所不同。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113年2月5日以11

3年度金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該案判決於113年3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3年3月12日至115年3月11日止(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即113年8月5日再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豐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4年12月3日確定(下稱後案),聲請人於115年1月21日即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本案聲請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判決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21日中檢介給115執717字第1159009244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洵堪認定。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經法院為緩刑宣告後,應更加明瞭財

產犯罪對他人造成危害非淺,並心生警惕,於緩刑期間謹言慎行、恪守法紀,避免再觸法網;惟受刑人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前案確定約5月後即故意再犯後案,且前後二案之犯行各為提供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罪型態類同,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足徵被告於前案受緩刑宣告後,未能深切反省知所警惕,始再為後案犯行,其違反法規範之情節難認輕微,亦可見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綜上,依受刑人所犯前後2案之罪質、犯罪情節、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因素觀之,已足以動搖前案未及審酌後案情節而為緩刑宣告之理由,足認前案緩刑宣告顯難收預期之抑制再犯、矯治教化功效,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㈢另由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表示意見,雖經受

刑人回覆略以:其因經濟壓力而於緩刑期間再犯後案,已深感懊悔、自責,目前有固定工作並持續清償債務中,若撤銷緩刑將失去現有工作及穩定之生活,請求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佐,惟受刑人所述家庭經濟狀況即便為真,其情固值憐憫,仍應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財物,上開情狀難以作為正當化其再犯後案之理由,並無法解免受刑人確有撤銷緩刑並執行刑罰之必要性,是受刑人前揭所述,難認可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