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麒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麒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之相關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依法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本院並無裁量餘地,顯無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霈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