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柏勳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執助字第107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柏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勳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2年,於同年7月2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4年12月16日,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5年1月27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為113年7月27日至115年7月26日),於113年7月2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4年12月16日,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5年1月27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既在前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後案,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15年4月14日即向本院提出聲請,並未逾6月之期限,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