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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兆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兆雁於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兆雁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判決(下稱前案)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緩刑2年,該案於113年9月10日確定。嗣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之114年5月11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判決(下稱後案)判處拘役20日,該案於115年3月24日確定。受刑人於前案、後案均係犯竊盜案件,且後案犯行係於前案偵查、審判程序後所為,由兩案時序觀察,足見受刑人經前案偵、審以及緩刑宣告程序後,並未更謹慎、確保行為之合法性,反而再為罪質相同之犯行,足見受刑人主觀上犯意顯現出之惡性重大,且非偶發犯罪,足以動搖原緩刑宣告之基礎,因認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規定尚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並非審查先前緩刑之宣告是否違法或不當,而係重新檢視緩刑宣告時所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預測或合理推理,是否正確、妥適,能否達成預防犯罪、促使被告改過遷善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地址詳卷),此有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前案判決判處罰金3萬元,緩刑2年,前案並於113年9月10日確定在案;嗣後受刑人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後案判決判處拘役20日,後案並於115年3月24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受刑人所犯前後案之犯罪事實分別略以:

1.受刑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5月20日15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霓淨思極透光亮白淡斑精華1瓶、霓淨思1.8%超效逆時A醇精華10ML1瓶、霓淨思1.8%超效逆時A醇精華30ML1瓶、霓淨思1%全效新生A醇精萃1瓶、得美登DD霜1瓶、達摩本草專利白腎豆+非洲芒果籽1瓶、TS6私密精油香霧1瓶、葡萄王易得孅益生菌膠囊1瓶等物,得手後離去(前案部分)。

2.受刑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5月11日下午4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置於販售架上之DR.WU 超逆齡肌因前導精華露2瓶、DR.WU 超逆齡肌因再生精華1瓶、霓淨思1%高效緊緻A醇乳霜3個、舒特膚舒新雪潤B5修護精華30ml1瓶、CeraVe長效潤澤修護霜1瓶、雅漾舒護活泉水買大送小組300ml+50ml1組、珂潤Curel潤浸保濕深層卸妝凝露130g1瓶、NUXE全效花香精華油10ml1瓶、小林製藥疤脫諾疤痕護理乳膏未滅菌14g1瓶、目荻彩色日拋6入薔葳粉灰-7.00 1盒、目荻彩色月拋2入栗栗烤奶-1.001盒、目荻彩色日拋6入琥珀眼淚-1.00 1盒、蕾美日拋隱形眼鏡10入-午夜星空0.00 1盒得手,未結帳即離去(後案部分)。

(四)觀諸受刑人所犯前後2案之犯罪事實,可見受刑人之犯罪手段、犯罪地點完全一致,且均侵害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法益;又受刑人後案係於歷經前案偵查、審理後,於前案緩刑期內所為。而受刑人於歷經前案偵、審以及緩刑宣告後,本應習得教訓,尤應知曉不得再次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竟又故計重施,漠視告訴人之財產權,綜合判斷上情,可見受刑人根本未因緩刑寬典而習得教訓。是受刑人既然未因緩刑之寬典而澈底悔悟,足認前案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未能收預期之抑制再犯、矯治教化功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本院已函詢受刑人對本案撤銷緩刑宣告之意見,而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結果在卷可證,然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