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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育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19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中簡字第221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03基於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及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15時8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市○○○○○○○○○○○女廁內,未經告訴人A女(代號A00000000000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同意,而透過廁所門板上方朝隔壁女廁間拍攝A女如廁之性影像。嗣經A女發覺有異,委託同事○○○協助確認並報警,經警獲報到場後,以現行犯逮捕A03,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沒收: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件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聲請沒收該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iPhone 15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1枚)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