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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武通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66號),本院受理後(115年度中簡字第429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武通係位於臺中市北區社區(地址詳卷)之住戶,告訴人AB000-H114599(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係該社區之清潔員。緣被告與A女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12時18分許,在該社區公共區域交談並擦身而過時,被告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自A女背後觸摸A女左側臀部1下,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