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饒慶龍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指定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饒慶龍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於115年3月2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