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宇閎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9891號),本院受理後(115年度中簡字第767號),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謝宇閎(下稱被告)與告訴人即代號AB000-H114532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男)同為成功嶺替代役輔導中隊之隊員。謝宇閎竟於114年9月10日11時7分許,意圖性騷擾,基於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替代役中隊之走廊上,趁甲男不及抗拒之際,以徒手觸摸甲男生殖器1次得逞,以此方式性騷擾甲男。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乘機觸摸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乘機觸摸罪嫌,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