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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6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大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大焜與告訴人蔡曉玟前因債務問題存有嫌隙,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2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聚星KTV」之R5包廂內,見告訴人進入包廂內,心生不快,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捶打告訴人身體,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肩胛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5年9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