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94號
115年度易字第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展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53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6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附表所示之罪,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5(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4、95號審理中)為朋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一)於民國114年4月4日上午10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車牌號碼為000-0000,於114年3月18日銷牌重領,同年4月2日換發新車牌,原登記在A05名下,同年4月11日過戶登記予A04)一同前往A03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雲品燕窩」,見無人在內,竟以先破壞鐵捲門、再擊破玻璃門之毀越門窗方式侵入後,竊取店內收銀機內現金新臺幣(下同)900元及燕窩禮盒小盒1盒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A04並分得燕窩禮盒小盒1盒。
(二)於114年3月26日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前往臺中市西屯區漢翔路與福星北路口,見林進添所有、由其員工張鈞泓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乙車)未上鎖且鑰匙未拔取,由A04開啟乙車車門,發動引擎後將乙車駛離現場,而由A05負責在旁把風。隨後即由A04駕駛乙車、A05駕駛甲車一同往苗栗縣銅鑼鄉方向行進,並於途中之不詳地點,由A04卸除乙車之3871-W9號車牌2面及後擋風玻璃上之車牌貼紙,再將先前竊取由劉詠所有之AFU-7180號車牌2面(涉犯竊盜車牌部分,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5643號提起公訴)懸掛在乙車上繼續行駛,最後將乙車停放在苗栗縣銅鑼鄉客屬大橋下,欲供渠等日後使用,並一同駕駛甲車離去。經張鈞泓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知上情。嗣並循線尋獲乙車,發還張鈞泓領回。
二、案經A0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林進添委由張鈞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二)查被告A04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6535號提起公訴(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並由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94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152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另犯竊盜案件,以114年度偵字第46534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前開追加起訴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4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115年度易字第95號(115年度審易字第127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31677號偵卷第9至17頁、46535號偵卷第7至11、97至99頁、28695號偵卷第9至14頁、本院94號卷第153、159至160頁),核與告訴人A03、林進添、告訴代理人張鈞泓、證人劉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31677號偵卷第37至40頁、28695號偵卷第23至27、31至32、37至38、69至71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與A05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前開竊盜、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竟為如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之加重竊盜、竊盜犯行,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分得燕窩禮盒小盒1盒,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竊得之車輛嗣經員警尋獲發還,迄未能與告訴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水電工作,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由其父母親幫忙撫養,經濟狀況一般之生活狀況(見本院94號卷第161頁),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竊盜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竊盜犯行,竊得燕窩禮盒小盒1盒,自屬被告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該次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一) A04共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燕窩禮盒小盒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二) A04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附件:證據清單
一、114年度偵字第31677號
1、114年5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114偵31677卷第7至8頁)
2、A0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偵31677卷第19至22頁)
3、A0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偵31677卷第33至36頁)
4、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4偵31677卷第41至51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ZX-5912自用小客車,車主A04,114偵31677卷第81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28695號(追加)
1、員警114年4月25日職務報告(114偵28695卷第7至8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A04指認A05)(114偵28695卷第15至21頁)
3、贓物認領保管單(114偵28695卷第39頁)
4、3871-W9號車失竊前停放位置(114偵28695卷第41頁)
5、監視器影像截圖:
(1)114年3月26日4時00分許,BZX-5017號車犯案前行經該處(114偵28695卷第42頁)
(2)114年3月26日4時4分至4時34分許,A04與犯嫌A(A05)多次步行前往3871-W9號車停放處(114偵28695卷第43至47頁)
(3)114年3月26日4時34分至4時48分許,犯嫌A(A05)前往3871-W9號停放處,A04駕駛BZX-5017號車駛出後,犯嫌A(A05)靠近A04駕駛BZX-5017號車與A04交談後,於04時46分許,犯嫌A(A05)於BZX-5017號車駕駛座側與A04交換,A04步行前往3871-W9號車停放處,改由犯嫌A(A05)駕駛BZX-5017號車(114偵28695卷第47至57頁)
(4)114年3月26日4時48分許,A04駕駛3871-W9號車與犯嫌A(A05)所駕駛BZX-5017號車會合後,A04駕駛3871-W9號車與犯嫌A(A05)駕駛BZX-5017號車一同離開(114偵28695卷第58頁)
(5)114年3月26日8時19分許,3871-W9號車出現(114偵28695卷第59頁)
(6)114年3月26日9時8分許,A04從邊坡走出穿越道路至對向(114偵28695卷第60頁)
(7)114年3月26日9時10分至9時11分許,犯嫌A(A05)從邊坡走出並等待BZX-5017號車駛出後上車、一同離開(114偵28695卷第61至63頁)
6、3871-W9號車輛懸掛AFU-7180號車之照片(114偵28695卷第64至65頁)
7、3871-W9號車最後行跡與尋獲地點關係圖(114偵28695卷第66頁)
8、A05之特徵比對照片(114偵28695卷第66頁)
9、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3871-W9)(114偵28695卷第67頁)
10、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AFU-7180)(114偵28695卷第73頁)
1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871-W9、林進添)(114偵28695卷第75頁)
1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ZX-5017、A05)(114偵28695卷第77頁)
1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FU-7180、江淑珍)(114偵28695卷第79頁)
14、告訴人張鈞泓之報案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28695卷第8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8695卷第87頁)
三、本院第94號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662等號起訴書(湯展睿、A05)(本院94卷第97至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