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張宗興被 告 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維君被 告 徐維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5 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徐維君、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依法須自為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主張:被告徐維君為被告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舜程公司)之負責人,未經原告張宗興授權,擅自於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管理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5 標案之行銷活動文宣、產品及刊物內重製原告享有著作權如附表一所示之設計作品「馬祖」(下稱本案著作)字樣並稍加調整顏色(均未達改作程度)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原告所受損害即被告獲得標案之決標金額臺幣(下同)7
00 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
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1 日。⒊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則以:被告徐維君係承攬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馬管處)之標案(內容包含音樂、詩詞表演、市集、手作體驗、有獎徵答、手作體驗等活動),因規畫、舉辦活動之企劃案獲馬管處肯定而得標,並非因設計「馬祖 」LOGO而得標。被告雖將本案著作用於文宣上,本案著作非標案重點,且於被告所承攬之標案所占貢獻比例微乎其微;又被告係為協助馬管處行銷馬祖之風景、人文特色,吸引民眾前往觀光,未將原告之本案著作用於製造商品獲利。再原告始終未能舉證其受有700 萬元之損害,且原告早已提供本案著作予連江縣政府使用長達20餘年,一般民眾從不知本案著作係原告創作,故被告在觀光文宣上重製本案著作,自難認有何對原告之名譽、聲望、信用造成損害;原告請求將判決主文刊登於經濟日報,亦欠必要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舜程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徐維君因執行公司業務,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由被告徐維君重製本案著作於附表二編號
1 至5 所示採購案之行銷活動文宣、產品及刊物內,而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均據本院以115 年度中智簡字第13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徐維君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將本案著作重製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採購案之行銷活動文宣、產品及刊物內,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⒉又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被告徐維君為被告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前揭侵權行為係執行公司職務所為,被告舜程公司自應與被告徐維君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關於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
,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倘被害人不易證明其損害額時,得參酌被侵害著作之性質、加害人侵害之態樣、規模、時間、數量、加害人因此所獲得之利益、對被害人著作之市場價值可能產生之影響等一切情狀,於法定賠償額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經查:⒈原告主張被告取得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標案之決標金額,
均屬被告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惟上開標案係活動委託案
,而非單純標誌設計案,本案著作雖經重製使用於各該標案成果,依現有卷證,尚無從認定本案著作對各標案得標或履約報酬具有決定性或相當程度之貢獻。原告亦未提出具體資料,證明被告因使用本案著作實際所得之利益,或本案著作通常授權費用之計算基礎,足認原告確有證明實際損害額之困難,本院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
⒉本院審酌本案著作之性質及原創性程度、被告未經授權而於5
件不同標案之文宣、產品及刊物中重製使用、使用期間及範圍、本案著作於各標案整體履約內容中所占比例,暨原告未提出授權費行情或其他足供計算實際損害及侵權所得之資料等一切情狀,且考量被告侵害行為雖持續於5 件標案中使用本案著作,然本案著作僅為各該活動文宣整體視覺設計之一部分,並非標案主要履約內容,爰酌定賠償額以5 萬元為適當。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 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㈣、請求刊登判決書主文部分按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該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之規定具公示、教育作用,使社會大眾知悉行為人不當行為,回復其權益並維護著作之市場經濟價值,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惟權利人請求將判決書刊登新聞紙等是否具有必要性及相當性,法院應權衡兩造之身分、地位、被侵害著作之創作性及市場價值、權利人受損之程度、加害人侵權情節等一切情狀予以判斷,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並非一經聲請,法院即須准許而無審酌空間。審酌本件侵害態樣、著作使用範圍及期間 、原告所受損害程度、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暨本案判決公開後已可供公眾查詢等情,尚難認另命被告負擔費用刊登判決主文,為回復原告權益所必要且相當之措施。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主文欄內容登載於訴之聲明所示之新聞紙,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㈤、再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本文、第203 條均有明文。本案原告對於被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於115 年7 月30日送達被告徐維君、舜程公司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智簡附民卷第11、1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送達翌日即115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 萬元
及自115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本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另為准駁;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如
主文第3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原告固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 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0 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一】本案著作
【附表二 】本案認定侵權之5 件標案編號 標案名稱 時間 1 2020馬祖坑道系列活動案(採購案號:0000000000) 109 年 2 2022馬祖旅遊趣系列活動委託案(採購案號:000-000000) 111 年 3 馬祖燈塔旅程體驗暨2023升旗迎曙光活動委託案(採購案號:000-00000-N01 ) 111 年 4 2023微光馬祖音樂會系列活動擴增項目委託案(採購案號:000-000000A ) 112 年 5 2023微光馬祖GO好玩系列委託案(採購案號:000-000000) 1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