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妘倢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魏妘倢明知相機商品照片(如起訴書附件所示),屬齊舵斯商行即陳嘉昇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陳嘉昇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23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8居處內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未經許可下載本案相機商品照片後,將下載之照片刊登在魏妘倢所經營之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雷&李伯的親古-」(帳號:le_qingu_select)之網路店鋪網頁及LINE「親古代購-2群」群組上,作為推銷宣傳使用,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陳嘉昇之著作財產權,經陳嘉昇提出刑事告訴。是認被告魏妘倢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魏妘倢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案經本院移付調解成立,被告魏妘倢賠償告訴人陳嘉昇後,經告訴人陳嘉昇聲請撤回刑事告訴,此有本院調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