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0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龍明知附表所示之文字(下稱本案文章)及「山葵葉」商品圖片(下稱本案圖片),為告訴人霧耕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霧耕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刊載於其公司官方網站內之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霧耕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卻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先於民國114年11月間某時起,以其不知情之女友曹甄玲所申辦之蝦皮購物網路帳號「show80128」(下稱本案賣場),以新臺幣(下同)435元之價格販售「{東區鮮生}山葵葉50枚#台灣高山」,並張貼其擅自重製之本案文章及本案圖片,僅進行些微文字更動調整後,製作附表所示之敘述文字,而侵害告訴人霧耕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㈠犯第91條第2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㈡意圖營利犯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㈢犯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同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7條規定:「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且依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筆錄之記載,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為3萬元,未達100萬元,是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5年9月22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陳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卉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編號 霧耕農公司官網文字 本案賣場文字 1 產品緣起:傳承經典,開創新風味 台灣高山溪流孕育出的真山葵,以其嗆辣清新的獨特風味,成為饕客與主廚不可或缺的珍寶。然而,由於對生長環境的極高要求,山葵的產量極其稀少且價格昂貴,使得這份美味難以普及。 山葵葉 台灣高山溪流孕育出的真山葵,以其嗆辣清新的獨特風味,成為饕客與主廚不可或缺的珍寶。 然而,由於對生長環境的極高要求,山葵的產量極其稀少且價格昂賣,使得這份美味難以普及。 2 擁有與山葵高度一致的天然嗆辣感與細膩辛香,口感層次豐富。同時富含多種植物活性成分,具有抗氧化與促進健康的特性,營養價值卓越。 其獨特的風味特性能夠提升料理的層次與獨特性,特別適合用於高端創意料理,為饕客帶來全新的味覺體驗。 <產品特色> 風味與山葵高度一致 擁有天然嗆辣惑與細腻辛香,口感層次豐富 營養價值卓越富含多種植物活性成分,具有抗氧化與促進健康的特性 適用高端料理能夠提升料理的層次與獨特性,適用於多種創意料理 (山葵葉)問世後,迅速成為頂級餐飲市場的囑目焦點,並深受知名餐廳主廚的青睞,成為創意料理的靈惑來源。 擔有與山葵高度一致的天然嗆辣感與細腻辛香,口感層次豐畜。同時富含多種植物活性成分,具有抗氧化與促造健康的特性,營養價值卓越。 其獨特的風味特性能夠提升料理的層次與獨特性,特別適合用於高端創意料理,為饕客帶來全新的味費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