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振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60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60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6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6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附件一)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3條第4款犯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1目之明知他人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行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罪嫌,然查,本件長億十一街機房電腦機房,經員警勘查結果,電腦主機係顯示wtv之登入系統後臺之情節,有卷附翻拍機房電腦畫面相片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117頁),故依卷內所存事證,尚難遽認長億十一街機房涉有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播送情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即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就被告架設機房擷取電視頻道訊號源,復經由「兄弟」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訊號以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藉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不詳網路伺服器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惟未論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然此部分犯行與被告上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罪事實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下述),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自民國110年6月起至111年7月6日為警查獲止,係基於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以機房內之機具設備重製告訴人等所製播視聽著作,並公開傳輸予消費者,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顯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告訴人之法益,且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而同法第92條所列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銷售散布行為,本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故嗣後以公開傳輸銷售散布之行為,應為前之重製行為所吸收,其以公開傳輸銷售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視聽著作、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又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電腦程式,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閱觀看本案視聽著作,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僅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同法第93條第4款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應為公開傳輸之誤,詳如上述)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被告與「兄弟」、「總監」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032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係指被告於本件犯罪期間,在長億十一街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機上盒所傳遞如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由「兄弟」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再經由「總監」指示,透過網路在臉書及蝦皮拍賣頁面刊登內容為「我們是樂奇TV、專業的網路第四台運營商」等銷售廣告以販售APP驗證碼,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之犯行,上開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該等犯罪事實均與本件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被告等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明知他人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得併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未思及告訴人公司製播本案節目須投入大量之金錢及人力進行創作,竟未取得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侵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犯後終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併考量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非少,期間非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等自陳學歷、家庭成員、工作經濟狀況及告訴代理人對量刑表示意見(見115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卷《下稱智訴緝卷》第1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然本案被告等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共同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以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本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自不再援用,應改為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及追徵;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或連帶沒收及追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於偵訊、本院審理供稱:均是其所有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2236號卷第359頁;智訴緝卷第11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2.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旨在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於事實審法院對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拘束,得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估算推計之依據即已足,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亦即,若是認定上非顯有困難時,原則上法院必須先審認其範圍與價額,如認定顯有困難時,亦須援用估算之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考量被告為實際管理機房者,並參酌卷內相關證據及被告於本院供稱:伊雖向檢察官說1800元之APP驗證碼賣700組、600元之APP驗證碼賣300組,其實1800元之APP驗證碼僅賣出50組等語(見智訴緝卷第119頁),本於罪疑唯輕原則,本院認被告自110年6月起至111年7月6日止犯罪所得金額為27萬元(1800×50+600×300),該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添興、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全頻室內IC放大器 1臺 2 機上盒(小泡芙)及遙控器 2臺(遙控器一支) 3 機上盒(M96)及遙控器 1臺 4 機上盒(魔白和)及配件 4臺(配件1組) 5 機上盒(編號:SZ000000000) 1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7款、第8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規定者。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60號被 告 A06
錢玲莉
朱志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志浩與錢玲莉為夫妻,其2人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頻道,並在各頻道內播放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詎朱志浩與錢玲莉於民國110年5月間起,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付東」之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朱志浩與錢玲莉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13樓之3設置機房,並由「付東」支付網路連線費用及設備,並以錢玲莉及其友人「詹文通(不知情)」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網路及MOD機上盒使用,在上址裝設編碼器、網路分享器及電腦主機,朱志浩與錢玲莉即未經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上開機房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機上盒所傳遞之附表一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由「付東」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再經由網際網路,公開播送予購買「wtv」及「世界TV(world tv)」APP之不特定消費者觀看節目,以此方式侵害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朱志浩與錢玲莉每月可向「付東」取得人民幣2400元之報酬。
二、A06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頻道,並在各頻道內播放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詎A06於110年某時起,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兄弟」之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A06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設置機房,並以其及其母親詹麗玉(不知情)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網路及MOD機上盒使用,並由「兄弟」之人以遠端方式操作A06設置之電腦及機上盒,A06即未經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上開機房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機上盒所傳遞之附表一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由「兄弟」之人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A06又經由自稱「總監」之人指示,透過網路在臉書及蝦皮拍賣頁面上刊登內容為「我們是樂奇TV、專業的網路第四台運營商」等銷售廣告,勸誘他人購買,進而以新臺幣(下同)600元至18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wtv」及「世界TV(world tv)」APP驗證碼予不特定之消費者。
三、嗣因愛爾達公司工程師於檢測內部會員狀態時,發現會員帳號(oio0312@qq.com)使用狀況異常,多次連線至愛爾達公司網站,報警處理,經員警調查該會員帳號之IP位置為A06及其母親詹麗玉所申設,且經A04於網路上發現A06販售上開軟體APP驗證碼,並向A06購買驗證碼後,反向查出上開APP連結網址為朱志浩與錢玲莉申設,並經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並扣得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四、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分別委由戴智權律師(編號1至15)及A04(編號16、17)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志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朱志浩依「付東」之指示,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13樓之3裝設機房,擷取有線電視訊號後,傳送至國外,並按月收取人民幣2400元之報酬 2 被告錢玲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錢玲莉有向中華電信申請網路及MOD機上盒,然其辯稱是被告朱志浩所用等語。 3 被告A0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A06坦承上揭犯罪事實。 4 告訴代理人戴智權律師及A04於警詢之陳述 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權人並未授權被告等人公開播送具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之事實。 5 愛爾達公司工程師陳儀娜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異常會員使用資料 會員帳號oio0312@qq.com因使用狀況異常,經查詢後發覺本案犯罪事實之經過。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搜索現場照片等 扣得本案用於擷取訊號之機上盒、電腦主機、編碼器等物之事實。 7 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等人使用之IP位置之事實。 8 被告A06姪子李○碩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被告A06有取得販賣「wtv」及「世界TV」APP驗證碼所得之事實。 9 告訴代理人A04所提出告訴狀所提出之遭侵害之視聽著作清單 被告等人侵害日商株式會社TBS電視台及日商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著作權之事實。 10 告訴代理人戴智權律師提出之遭侵害之視聽著作頻道清單及翻拍照片 被告等人侵害附表一所示公司所有之節目頻道之事實。 1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11年4月26日、6月21日所出具偵查報告書 本案查緝經過及被告等人侵害著作權之犯罪過程 12 被告A06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被告A06販售認證碼予不詳之顧客,其中賺取利潤之事實。 13 蝦皮拍賣網頁資料 世界TV販售資訊之事實。
二、論罪法條:
(一)被告朱志浩與錢玲莉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同法第93條第4款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朱志浩與錢玲莉、「付東」間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A06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同法第93條第4款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A06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A06與「兄弟」、「總監」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持續進行擷取本案遭侵害之節目訊號,並在網路上販售之行為,顯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扣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犯罪所得:被告朱志浩與錢玲莉自110年6月至111年7月遭查獲止,每月收取人民幣2400元之犯罪所得(共14個月,總額為人民幣3萬3600元);被告A06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4萬元(計算式:1800*700+600*300=0000000),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念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7款、第8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規定者。附表一(世界TV侵權頻道表):
編號 著作權人 代表人 頻道名稱 1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A03 森幼幼、東森綜合、東森戲劇、東森新聞、東森財經、東森電影、東森洋片、東森亞洲、東森亞洲新聞、東森亞洲幼幼 2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張璠 東森超視 3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梁天俠 中天綜合、中天娛樂、中天新聞、中天亞洲 4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崧 非凡新聞、非凡商業 5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潮 八大第一、八大綜合、八大娛樂、八大戲劇 6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琦 TVBS歡樂、TVBS新聞、TVBS、TVBS精彩 7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王郡 緯來綜合、緯來育樂、緯來戲劇、緯來精彩、緯來電影、緯來體育、緯來日本、 8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張榮華 三立台灣、三立都會、三立新聞、三立戲劇、三立財經、三立綜合 9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壹綜合、壹新聞、壹電影 10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年代MUCH、年代新聞 1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王明玉 民視、民視新聞、民視旅遊、民視第一、民視影劇、民視台灣 12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馬艷華 探索亞洲、探索頻道、動物星球、TLC頻道 13 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宋明霖 高點綜合 14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林之晨 MOMO親子臺 15 台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四端 MOMO綜合 16 日商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緯來日本台(天國與地獄及其他日本戲劇)、TBS頻道 17 日商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Fuji TV頻道附表二(被告錢玲莉、朱志浩扣案物品目錄)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MOD機上盒 12臺 2 網路分享器 3個 3 電腦主機 1臺 4 編碼器 11個附表三(被告A06扣案物品目錄)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全頻室內IC放大器 1臺 2 機上盒(小泡芙)及遙控器 2臺(遙控器一支) 3 機上盒(M96)及遙控器 1臺 4 機上盒(魔白和)及配件 4臺(配件1組) 5 機上盒(編號:SZ000000000) 1臺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6032號被 告 A06
錢玲莉
朱志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應與貴院112年度智訴字19號(超股)審理中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朱志浩與錢玲莉為夫妻,其2人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頻道,並在各頻道內播放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詎朱志浩與錢玲莉自民國110年5月間起,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付東」之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朱志浩與錢玲莉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13樓之3設置機房,並由「付東」支付網路連線費用及設備,並以錢玲莉及其友人「詹文通(不知情)」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網路及MOD機上盒使用,在上址裝設編碼器、網路分享器及電腦主機,朱志浩與錢玲莉即未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上開機房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機上盒所傳遞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由「付東」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再經由網際網路,公開播送予購買「wtv」及「世界TV(world tv)」APP之不特定消費者觀看節目,以此方式侵害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朱志浩與錢玲莉每月可向「付東」取得人民幣2400元之報酬。
(二)A06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頻道,並在各頻道內播放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詎A06於110年某時起,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兄弟」之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A06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設置機房,並以其及其母親詹麗玉(不知情)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網路及MOD機上盒使用,並由「兄弟」之人以遠端方式操作A06設置之電腦及機上盒,A06即未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上開機房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機上盒所傳遞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由「兄弟」之人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A06又經由自稱「總監」之人指示,透過網路在臉書及蝦皮拍賣頁面上刊登內容為「我們是樂奇TV、專業的網路第四台運營商」等銷售廣告,勸誘他人購買,進而以新臺幣(下同)600元至18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wtv」及「世界TV(wor
ld tv)」APP驗證碼予不特定之消費者。
(三)案經附表三所示公司告訴偵辦。
二、證據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A06、朱志浩與錢玲莉於前案(112年偵字第2760號,下同)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4於前案中之供述。
(三)證人告訴代理人A04提出之調查錄影擷取畫面、本案遭侵害著作權之清冊及委任狀。
三、所犯法條:被告A06、朱志浩與錢玲莉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同法第93條第4款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3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朱志浩與錢玲莉、「付東」間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06與「兄弟」、「總監」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持續進行擷取本案遭侵害之節目訊號,並在網路上販售之行為,顯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四、併案理由:被告3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第2760號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超股以112年度智訴字1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3人在相同期間內侵害相同告訴人之著作權,所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與上開案件具有接續犯之同一事實關係,為同一案件,應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7款、第8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規定者。附表一著作權人及著作項目項目 頻道名稱 片名 權利人 1 緯來日本 我是大哥大 NTV 2 緯來日本 傻親青春白書 NTV 3 緯來日本 宅女兒,交不到男友 NTV 4 緯來日本 七人的秘書 TV Asahi 5 八大戲劇 朝5晚9 ~我愛上了型男和尚~ Fuji TV 6 緯來日本 #遠距戀愛~普通的戀愛是邪道~ NTV 7 八大戲劇 空中急診英雄 Fuji TV 8 緯來日本 終極教官 2 Fuji TV 9 緯來日本 未满警察 NTV 10 緯來日本 逃避雖可恥但有用 TBS 11 緯來日本 Chef~三星級營養午餐 Fuji TV 12 八大戲劇 空中急診英雄2 Fuji TV 13 緯來日本 未解決之女警視廳文書搜查官2 TV Asahi 14 緯來日本 逃避雖可恥但有用人類加油!新春SP!! TBS 15 緯來日本 IQ246~華麗事件簿~ TBS 16 緯來日本 東大特訓班2 TBS 17 國興衛視 求職家族 TV Asahi 18 緯來日本 我家的故事 TBS 19 八大戲劇 HERO 2 Fuji TV 20 緯來日本 我們的愛情不正常 NTV 21 緯來日本 Oh My Boss! 戀愛放別冊 TBS 22 緯來日本 離婚活動 TBS 23 緯來日本 為愛妝扮有理 TBS 24 緯來日本 櫻之巨塔 TV Asahi 25 緯來日本 TOKYO MER~行動急診室~ TBS 26 八大戲劇 LEGAL HIGH 2 Fuji TV 27 緯來日本 華麗一族 WOWOW 28 緯來日本 名偵探神助理 NTV 29 緯來日本 重版出来! TBS 30 緯來日本 深深地戀爱 NTV 31 緯來日本 夜間醫生 Fuji TV 32 緯來日本 日本沉沒-希望之人- TBS 33 緯來日本 家族募集中 TBS 34 緯來日本 派出所女警執勤中 NTV 35 緯來日本 Doctor-X6 TV Asahi 36 緯來日本 不良少年与白手杖女孩 NTV 37 緯來日本 Doctor-X7 TV Asahi 38 緯來日本 X光室的奇蹟II Fuji TV 39 緯來日本 鄰居管很大 TV Asahi 40 緯來日本 最愛 TBS 41 緯來日本 真凶標籤 NTV 42 緯來日本 勿說是推理 Fuji TV 43 緯來日本 前男友的遺書 Fuji TV 44 緯來日本 只是在結婚申請書上蓋個章而已 TBS 45 緯來日本 妻子變成小學生 TBS 46 緯來日本 半澤直樹 TBS 47 緯來日本 半澤直樹2 TBS 48 緯來日本 拳王的教室 TV Asahi 49 緯來日本 持續可能的戀愛? TBS 50 緯來日本 天國與地獄 TBS附表二編號 被盜錄之頻道名稱 權利人 1 TBSチャンネル TBS 2 フジテレビNEXT Fuji TV 3 フジテレビONE Fuji TV 4 テレ朝チャンネル1 TV Asahi 5 テレ朝チャンネル2 TV Asahi附表三權利人之法定代表人編號 權利人 代表人 1 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高畠直城 2 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保原賢一郎 3 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鈴江秀樹 4 株式會社WOWOW 勝山明 5 株式會社朝日電視台 早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