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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智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振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6共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增列「東森新聞台(B)」、「東森超視台」、附表一編號6增列「緯來電影台(B)」、附表一編號7增列「八大娛樂台」、附表一編號10增列「中天娛樂台(B)」,及附表一編號2頻道名稱「Discovery Asia(B)」刪除,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證人賴幸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788號卷一第323至325頁)、證人吳靜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788號卷一第339至34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見他卷第7至43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13年3月21日一服密字第1130000017號函檢送監視器影像資料(見他卷第99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13年3月7日台中字第1130004411號函檢送臺中市○○區○○00街000號之用戶用電資料表(見他卷第101至103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1日回覆電子郵件所附臺中市○○區○○00街000號之用水資料表(見他卷第105至108頁)、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他卷第109頁)、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擷圖(見偵60788號卷一第53至57頁)、告訴代理人戴智權律師提出113年7月26日刑事告訴狀(見偵60788號卷一第349至364頁)所附:⑴告證一:告訴人等人於蝦皮購物網站購入晴天TV之購買紀錄影本(見偵60788號卷一第393至398頁)、⑵告證二:存有「晴天TV」應用程式apk之光碟(見偵60788號卷一第399頁)、⑶告證三:蝦皮購物網站販售「晴天TV」之賣場擷圖及賣場資訊(見偵60788號卷一第401至445頁)、告訴代理人A02提出113年3月19日、113年11月25日刑事告訴狀(見偵60788號卷二第3至9、135至142頁)所附:、⑴告證1: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公證株式會社TBS電視台等4家公司授權證明文件(見偵60788號卷二第11至90、143至222頁)、⑵告證2:告訴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見偵60788號卷二第91至114、223至263頁)、⑶告證3:侵害著作權清冊、CODA簽署之著作權證明文件(見偵60788號卷二第115至116、265至271頁)、⑷告證5:調查錄影擷圖(見偵60788號卷二第127至128、289至290頁)、⑸告證7:台灣播出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見偵60788號卷二第117至125、295至309頁)、⑹告證8:智慧財產局107年2月21日發布智著字第10700009510號函釋網頁列印資料(見偵60788號卷二第129、311頁)、⑺告證9:告訴人等之告訴狀(見偵60788號卷二第313至327頁)、告訴代理人A02提出114年8月28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見偵60788號卷二第577至578頁)所附:⑴告證10:調查錄影光碟1片、⑵告證11:「78國興衛視」錄影畫面擷圖列印資料(見偵60788號卷二第580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本案另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應依同法第93條規定論處,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係補充規定之立法,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法第91條或第92條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428號、第4439號判決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二)被告自民國112年4月起至為警查獲止,係基於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以機房內之機具設備重製告訴人等所製播視聽著作,並傳送至國外後供銷售「晴天APP」使用,顯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告訴人等之法益,且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被告與邱盈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未思及告訴人公司製播本案節目須投入大量之金錢及人力進行創作,竟未取得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侵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犯後終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併考量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非少,期間非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自陳學歷、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五)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然本案被告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

2.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其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3.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0萬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此部分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主機 2臺 2 螢幕 2臺 3 數據機(中華電信) 1臺 4 延長線 28條 5 訊號分接器 28個 6 機上盒 74臺 7 解碼器 72臺 8 SWITCH 6臺 9 電供 4個 10 訊號擴大器 1臺 11 搖控器 2個 12 剪線器 4件 13 線材 1箱 14 中華電信帳單 1張 15 Iphone 14手機 1支 16 筆記本 1本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0788號被 告 A06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6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頻道,並在各頻道內播放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詎A06於112年4月間某時起,基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設置機房,並以邱盈賓(另行通緝)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網路及向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有線電視機上盒使用,A06即未經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上開機房擷取透過有線電視機上盒所傳遞之附表一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將上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後供銷售「晴天APP」使用。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分別委由戴智權律師、董瑜絹律師(於114年7月14日解除委任)、林品君律師(編號1至16)及A02(編號17至20)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A06坦承上揭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戴智權律師於警詢之指述、告訴代理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權人並未授權被告公開播送具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之事實。 3 扣案盜錄機上盒編碼對照表、IP位置對照表、對話紀錄截圖、房屋租賃契約書 全部犯罪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5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以邱盈賓之名義申請有線電視之事實。 6 告訴代理人A02所提出告訴狀所提出之遭侵害之視聽著作清單(告證6) 被告侵害日商株式會社TBS電視台、日商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株式會社朝日電視台所有之著作權之事實。 7 告訴代理人戴智權律師提出之親權節目表及翻拍照片 被告等人侵害附表一所示公司所有之節目頻道之事實。

二、核被告A06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法第93條第4款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持續進行擷取本案遭侵害之節目訊號,顯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 7 款、第 8 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8.05.01 版之第 91

條】修正前條文:

第 91 條(108.05.01 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70 條規定者。

三、以第 8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8 款規定者。附表一編號 著作權人 代表人 頻道名稱 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王明玉 民視 民視(備) 民視新聞台 民事第一台 民事台灣台 2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Jstin Blair Emmer(台灣分公司經理:馬艶華) 探索頻道 探索頻道(B) TLC旅遊生活 動物星球 動物星球(B) Discovery Asia Discovery Asia(B) Discovery科學頻道 DMAX EVE 亞洲美食頻道 HGTV居家樂活頻道 3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林之晨 MOMO親子台 4 台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欣怡 MOMO綜合台 5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淵 東森幼幼台 東森綜合台 東森戲劇台 東森戲劇台(B) 東森新聞台 東森新聞台(備) 東森財經新聞台 東森電影台 東森洋片台 6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李鐘培 緯來綜合台 緯來綜合台(B) 緯來戲劇台 緯來電影台 緯來育樂 緯來育樂(B) 緯來體育 緯來日本 緯來精采 7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潮 八大第一台 八大綜合台 八大戲劇台 八大優頻道 八大優頻道(B) 8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張榮華 三立臺灣台 三立臺灣台(備) 三立都會台 三立iNews台 三立iNews台(B) 三立新聞台 三立新聞台(B) 三立綜合台 三立戲劇台 9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張璠 超視 10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梁天俠 中天綜合台 中天娛樂台 中天新聞台 中天新聞台(B) 中天亞洲台(B) 11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琦 TVBS歡樂台 TVBS歡樂台(B) TVBS新聞台 TVBS新聞台(B) TVBS TVBS(B) TVBS精采台 12 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宋明霖 高點綜合台 高點綜合台(B) 13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壹電視新聞台 壹電視綜合 壹電視電影台 14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年代新聞(備) 年代新聞 年代新聞(B) 15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崧 非凡新聞台 非凡新聞台(B) 非凡商業台 16 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吳健強 JET綜合台 17 日商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中鉢 功 TBS頻道(「為你綻放的花」、「獻給國王的無名指」、「老菜鳥」、「VIVANT」、「一兆遊戲」、「Get Ready!」、「 我的第二青春」、「費馬的料理」、「要是說了100萬次就好了」、「東大特訓班2」、「Oh My Boss!戀愛放別冊」、「騎上獨角獸」、「詐欺獵人」、「妻子變成小學生」、「石子與羽男:這種事能告嗎?」、「下剋上球兒」、「假面醫者」等日本戲劇) 18 日商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藪木 令子 Fuji TV頻道(「忍者夫妻相處難」、「破案之眼‧風間公親」、「山本君、嫁給我吧」、「我們之間沒有的」、「夏戀灰姑娘」、「派對咖孔明」、「元氣囝子」、「我家律師難相處」、「至愛之花」、「勿說是推理」、「女神的教室」、「兒童救命醫生」、「大奧‧德川時代將軍」等日本戲劇) 19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鈴江 秀樹 NTV頻道(「人生重來」、「看這邊嘛向井君」、「巧克力醫生」、「企鵝先鋒!」、「惡女~誰說工作不帥氣~」、「祈願的病歷表」、「冤罪律師」、「王牌律師花咲舞」等日本戲劇) 20 日商株式會社朝日電視台 早河 洋 TV Asahi頻道(「狗與我與執行官」、「Doctor X7」、「我的室友是妖怪」、「我的室友是妖怪2」、「派遣占卜師」等日本戲劇)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主機 2臺 2 螢幕 2臺 3 數據機(中華電信) 1臺 4 延長線 28條 5 訊號分接器 28個 6 機上盒 74臺 7 解碼器 72臺 8 SWITCH 6臺 9 電供 4個 10 訊號擴大器 1臺 11 搖控器 2個 12 剪線器 4件 13 線材 1箱 14 中華電信帳單 1張 15 Iphone 14手機 1支 16 筆記本 1本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