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子淏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6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劉子淏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載金額與方式給付戴永恩。
犯罪事實
一、劉子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噴畫作品(下稱本案美術著作)係戴永恩(原名朱永恩)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非經戴永恩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間某時起,觀覽戴永恩所經營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derexartist」及「DEREX|噴畫藝術家 Spray Painting Artist」網站後,接續以相同之噴畫手法擅自以實質相似之方式重製本案美術著作,並公開傳輸張貼在其申設之INSTAGRAM帳號「chewing0720」、TIKTOK帳號「@chewing_」、暱稱「阿拉」上,並於113年3月間起,將上開侵害戴永恩之上開美術著作權之重製物,以銷售之目的而刊登價目表資訊,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而以此方式侵害戴永恩之著作財產權,並藉此獲利。嗣於114年5月至7月間,經戴永恩上網瀏覽,進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戴永恩委由易帥君律師、陳珈容律師、鄭思婕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子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他卷第61至67頁、第79至82頁,本院卷第33至34頁、第43至44頁),核與告訴代理人鄭思婕律師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相符(見他卷第69至71頁、第79至82頁),並有告訴人戴永恩提出之戴永恩噴畫作品與劉子淏涉嫌抄襲之圖畫比對結果說明、惟微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代表人:張惟婷)、「DEREX|噴畫藝術家Spra
y Painting Artist」網站作品資料、戴永恩INSTAGRAM帳號「derexartist」個人頁面、噴畫作品及價目表擷圖、劉子淏INSTAGRAM帳號「chewing0720」、抖音帳號「@chewing_」發布噴畫作品及價目表擷圖、劉子淏INSTAGRAM帳號「chewing0720」111年5月26日發布與戴永恩合照擷圖、戴永恩INSTAGRAM帳號「derexartist」、劉子淏INSTAGRAM 帳號「chewing0720」發布販售、社群動態、限動錄制影片擷圖、展覽代辦機構「Lexpo」INSTAGRAM發布戴永恩「2023年瑞士蘇黎世聯展」貼文擷圖、劉子淏INSTAGRAM發布入圍「2025瑞士蘇黎世藝術博覽會」貼文擷圖、張惟婷與「哈啦」(劉子淏)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9至5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二)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而同法第92條所列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銷售散布行為,本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故被告嗣後以公開傳輸銷售散布之行為,應為前之重製行為所吸收,其以公開傳輸銷售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三)另被告自112年某時起至遭查獲止,先後以相同之噴畫手法以實質相似之方式重製本案美術著作,復公開傳輸予不特定消費者,提供公眾使用上網瀏覽選購,而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行為,衡係基於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其正值青壯,竟貪圖一己私利,未取得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損害告訴人之權益,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非少,期間非短之犯罪危害程度;又其犯後坦認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損害(見他卷第103至106頁)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害,則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慮及告訴人權益之保障及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據雙方合意之條件,依同條第2項第3款,併予宣告令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載金額及方式賠償告訴人。另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噴畫作品(本案美術著作名稱) 1 貓咪月亮作品 2 駱駝+金字打+月亮作品 3 牧羊人+羊作品 4 求婚作品 5 史迪奇作品 6 恐龍作品 7 狼+月亮+海作品 8 美人魚作品 9 小女孩作品 10 站在石頭上+亮光作品 11 永遠的朋友作品附表二:
應履行內容: 劉子淏應給付戴永恩新臺幣24萬元,自民國115年2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