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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智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黃慧如訴訟代理人 徐偉欽律師被 告 許志全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中智簡字第11號,改分為115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5年度智訴字第2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魏威至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