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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N VAN KY(越南國籍,中文姓名:潘文記)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5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5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之記載,為「114年度毒偵字第4130號」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