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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2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OTCHASIT SUNET (中文姓名:蘇內,泰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200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OTCHASIT SUNET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OTCHASIT SUNET(中文名:蘇內)於民國114年7月26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宿舍內,以將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8日15時許,經警據報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進行毒品查訪事宜時,發現被告在場,並經徵得被告同意接受而採集尿液送驗後,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詢時均坦承不諱,並有

被告114年7月28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J00000000號)(見毒偵卷第25、2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21頁)在卷可稽,已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為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檢察官斟酌被告為外籍人士,未符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案件多元處遇選案標準之規定,經裁量後未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自屬有據,難認有何裁量之瑕疵。是檢察官以前述理由,不予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本院前已函請被告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觀察

、勒戒表示意見,該函文於115年7月3日送達被告住所地,由受僱人簽收,然迄今未為任何回覆等情,亦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勘認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並保障其訴訟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