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有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2955、2966、3309號),聲請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於民國92年1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4年11月14日15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分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摻水稀釋後,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1月15日10時18分許,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㈡於114年12月21日21時許,在其上址住處內,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並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2月22日13時30分許,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復於114年12月22日14時35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㈢於115年3月25日11時許,在其上址住處內,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並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5年3月26日11時許,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復於115年3月26日16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又被告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無法施以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被告分別於前述㈠至㈢之時、地、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見毒偵2955號卷第56至57、91至93頁、毒偵2966號卷第51頁、毒偵3309號卷第51至52頁)均坦承不諱,且分別於:
㈠114年11月15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事實,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J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毒偵2955號卷第61至67頁)在卷可稽。
㈡114年12月22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事實,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J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1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毒偵2966號卷第65至73頁)附卷可佐。
㈢115年3月26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事實,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J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毒偵3309號卷第55至65頁)憑卷可參。
㈣綜合上開補強證據,均已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具有
相當可信性,皆堪信屬實。是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50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於92年1月20日因執行完畢出監,其後未再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距其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日(即92年1月20日)既已逾3年,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且不因其間是否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有不同。
五、經查,被告經本院發函通知後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我因牙齒全口脫落,需在臺中看守所就醫進行相關手術,希望可以暫緩觀察勒戒等語。然而,聲請意旨載明被告因另案在押,無法施以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一節,足見檢察官已依職權斟酌個案具體情節,並敘明裁量選擇本件聲請觀察勒戒之具體理由,難認有何裁量違法或濫用之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至被告身心健康情形,則非屬得免為觀察、勒戒處分之法定事由,且無從因此推認檢察官本件聲請之裁量具重大明顯瑕疵情形。綜上,檢察官聲請就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予以觀察勒戒之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