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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嘉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嘉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嘉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326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