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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宗欣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宗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欣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2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444、741號),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5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