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嚴士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嚴士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士閔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18日以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119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