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帛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帛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帛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