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子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子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子硯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