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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冠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冠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5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