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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賢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俊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7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