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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鎔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