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豪亮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豪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豪亮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處有期徒刑4年3月、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1月,接續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44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