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驍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驍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驍龍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445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5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