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湘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湘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湘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598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